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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晶之明眼镜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春英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2854AE4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汀田街道商业街439-4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6〕175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花费100元通过进货公司上架美团店铺发布“[爱尔康]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傲滴)120ml/瓶/盒”该产品,并在产品图片中宣传该产品“去除蛋白沉积”字样。上述广告对当事人产品和服务作用没有推广作用,当事人没有因此宣传而获利,即该广告制作费用100元。
当事人在“[爱尔康]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傲滴)120ml/瓶/盒”产品图片中宣传该产品“去除蛋白沉积”字样,且没有证据证明,宣传的上述产品作用范围超过该产品适用范围/预期用途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元。
3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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