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洪湖市白芳百货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CELD01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堤街道宏伟南路购物公园6号楼内街2层1105-11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4〕15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行为。2024年1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处告字(2024)4号],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本局申请听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进口化妆品:Cure1潤浸保湿乳液3 瓶;Cure1潤浸保湿化粧水3瓶;Cure1潤浸保湿唇膏2支;ElizabethArden White ped身体霜2盒。 2、没收违法所得845元; 3、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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