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宏瑞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国祥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2690721226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三道街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外市监处罚﹝2023﹞291300077号
我市场二中队接到案源移送交接单2023051号: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广告平台监测涉嫌违法线索,广告监测涉嫌违法线索为哈尔滨宏瑞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自建网站发布的酒类广告内容含有“对人体非常有益、具有丰富的营养价值和突出的医药保健作用”,属于酒类广告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当事人于2023年4月19日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情况说明、贸易产业门户代运营协议、付款记录等材料,4月20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哈尔滨宏瑞科技有限公司自建网站(51zgmycymh.com),用于与商家合作,分享发布贸易行业咨询,网站未开通支付功能,只是用于展示企业及企业产品信息,因该网站处于试运营推广阶段,与合作的商家都未签订合同,也未收取任何费用。2022年11月22日,因部分合作商家无法上传产品信息,哈尔滨宏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工作人员张*萍签订了贸易产业门户代运营协议,由其负责上传贸易产业门户网站的内容,每月工资1500元,所有上传的内容由哈尔滨宏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上述监测出的西藏青稞酒类广告内容就是张*萍负责上传的,哈尔滨宏瑞科技有限公司在自有网站上宣称西藏青稞酒“对人体非常有益、具有丰富的营养价值和突出的医药保健作用”内容,存在诱导饮酒的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酒类广告的提供人西藏某酒厂的相关信息,其作为广告主应对其自有网站内发布的信息真实性负责,2022年12月底因疫情影响该网站停止运营,共支付代运营人员工资1500.00元,认定其广告费用为15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质;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广告页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贸易产业门户代运营协议、情况说明、截图1份,证明违法广告的费用情况; 6.案件移送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以广告费用1.5倍罚款:2250.00元。
2250.00元
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