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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金禾农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纪桂荣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668746750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双阳区平湖街黑鱼村九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不罚〔2025〕24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吉林省金禾农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4日生产了“云山牌黑鱼大米(稻花香)”30袋每袋5kg,2025年10月6日生产了20袋,每袋5kg,共50袋250kg。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未做检验,标签上的数据没有依据。制作包材的厂家制作包材时,将营养成分表打印在包材上,当事人就用包材包装了大米。2025年8月25日销售给长春市苏瓦延现代农业有限公司8袋,2025年10月6日销售给长春市苏瓦延现代农业有限公司4袋,共计12袋60kg,剩余38袋190kg送给了亲属。2025年11月6日已对长春市苏瓦延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立案处理。上述两个批次大米销售金额为每袋38.80元,货值金额总计1940.00元,违法所得465.60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未使用的违法包材,当事人所印制违法包材全部用于包装以上两个批次大米,已无未使用的违法包材。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义务。当事人于2025年11月5日,对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8月24日和2025年10月6日的大米进行召回,至今未收到消费者的退货退款的反馈。当事人于2025年11月4日对大米的营养成分进行检验。 综上所述,吉林省金禾农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成立。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6-03-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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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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