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宝应县宝宁粮食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立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21023MA1MECG93N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宝应县山阳镇龚陈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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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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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6〕45号
2026年1月4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内容为当事人生产加工的武育粳3号米外包装上宣传保健功效,要求我局核查。1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被投诉举报未使用外包装1616个,未发现使用上述外包装袋的成品大米。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8日从徐州创新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制作购进前述被投诉举报武育粳3号米外包装共4000个,制作费用2000元,无开版费等其他费用。当事人购进上述包装袋后用于盛装武育粳大米对外销售,但因价格受市场行情影响,故经营额无法查清。 2026年1月5日,我局接投诉举报后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616个被投诉举报武育粳3号米包装袋,标注有“武育粳3号米、辛粒、营养保健大米首选品牌、宝应县宝宁粮食加工厂、净含量10kg”等内容,我局对上述包装袋先行登记保存。 因当事人制作的上述包装袋规格为10kg,并使用该包装袋加工9.5kg大米对外销售,无法查清当事人各规格的实际销售数量,且无法确认使用上述包装袋销售的价格,故货值无法查清。当事人共制作4000个包装袋,制作费用2000元,认定广告费用2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3600元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加工的大米上标注“营养保健大米首选品牌”字样,大米作为普通食品,仅具有营养,不具有“保健”效果,且“首选”意为“第一选择”,属《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最高级、最佳”同类用语。当事人在普通食品上标注“营养保健大米首选品牌”字样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和《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其合法产品上发布违法广告,案涉商品数量较少,案涉行为无危害后果,且已改正,其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不予处罚要件,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首违,广告费用较低,且积极采取召回措施,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对虚假广告的减轻处罚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案涉包装袋(销毁或其他处置方式),并处罚款3600元(1.8倍)。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600元。
3600.00元
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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