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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慈悲喜舍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玲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CJKPF1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碶闸街56号(1-25)(1-2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5﹞498号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店内的食品原料豇豆实施抽样送检,检验结论显示,上述豇豆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6月16日收到该检验报告,对上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要求复检。涉案批次豇豆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14日从方桥批发市场购入,作为食品原料,拟用于餐饮制作。因当事人未保留进货票据,故进货数量和进货价格已无法查证。后以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机构3公斤(含备样1.5公斤),剩余豇豆均制作成菜品并对外销售完毕。因当事人系自助餐厅,菜品未单独标价。故本案中可查清的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在进购涉案批次豇豆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针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针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针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针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5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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