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普县阿依库勒乡乐民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买买吐孙·阿尤普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4MA785B6N0M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阿依库勒乡13村1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66号
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普县支行,账号:30567201040007238)、负责人买买吐孙·阿尤普个人储蓄账户(开户行:喀什农商行叶城县支行,卡号:6212872105613395、6212872158430549)收取销售款未足额申报纳税,导致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二)应补(退)缴税、费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主要经营机动车燃油零售,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你单位主营业务为机动车燃油零售,适用13%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额-当期进项税额额,当期销项税额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之规定,你单位2024年1月至12月少缴增值税36,019.34元、2025年1月至2025年04月少缴增值税62,839.67元。以上少缴增值税合计为98,859.0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单位的增值税申报情况。 证据2:增值税及附加税种检查情况表,用于证明你单位少记收入少缴的增值税情况。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59908.56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