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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山保药品经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翟桂芬注册资本:3.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7BMNB96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桦甸市公吉乡本街供销社西2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125号
经查,在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查出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1盒蜀汉本草®生脉饮(党参方),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3079,产品批号:231014,规格:13支/盒,每支10毫升,生产日期:2023.10.23,有效期至:2025.03,生产企业湖北济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并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在一起。该药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2月17日从药约约app上四川欣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直接下单订购,共购进10盒,单价9.15元,总金额91.5元,销售价15元/盒,当事人已提供同批次九盒蜀汉本草®生脉饮(党参方)的销售记录。当事人能够提供药品供货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随货同行单。
依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项、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六)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六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蜀汉本草®生脉饮(党参方)一盒;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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