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巨荷 | 注册资本:327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202MA6X69KL4N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赵家塬村经济技术开发区纵三路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2
(2026)陕0202民初75号
合同纠纷
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成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2
2026-04-22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泽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3
2025-07-24
(2025)沪0118民初1411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4
2025-07-24
(2025)沪0118民初141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5
2025-07-24
(2025)沪0118民初1411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6
2025-07-08
(2025)沪0118民初1432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7
2024-08-06
(2024)陕0202民初77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杨**
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宜而居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8
2024-01-23
(2024)陕0202民初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锦盛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9
2024-01-22
(2024)陕0202民初1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0
(2026)陕0202民初75号
合同纠纷
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成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5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泽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3
2024-07-08
(2024)陕0202民初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荣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4
2024-04-10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锦盛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5
2024-04-10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锦盛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4
2021-05-24
(2021)陕0502民初3416号
合同纠纷
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渭南市耀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市监处罚﹝2025﹞56号
当事人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岩棉板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万鹏程、黄钊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郑巨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个人商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注册资本:叁仟贰佰柒拾捌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06月22日、住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赵家塬村经济技术开发区纵三路18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9月4日,支队收到市局交办的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检验报告移送通知书,通知书内容显示:在2025年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经陕西浩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HCJC202501000046、HCJC202501000047)。请你单位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核查处置结果报送市局产品质量科。 2025年9月8日执法人员对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生产加工场所成品库房内未发现陕西浩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HCJC202501000046)所载样品即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1200mm*600mm*120mm 140kg/ m3的岩棉板,也未发现陕西浩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HCJC202501000047)所载样品即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1200mm*600mm*100mm 120kg/m3的岩棉板。在样品区发现贴有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单、抽样日期为2025年7月4日且加盖陕西浩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专用章的备检样品3包,其中规格型号为1200mm*600mm*120mm 140kg/ m3、产品数量2(片/包)的岩棉板2包,规格型号为1200mm*600mm*100mm 120kg/ m3、产品数量3(片/包)的岩棉板1包。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送达了陕西浩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HCJC202501000046)、陕西浩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HCJC202501000047),并告知公司负责人如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经初步核查,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岩棉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9月22日,经报请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以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岩棉板为由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7日支队收到市局交办的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书,通知书内容显示: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140kg/ m3 1200*600*120mm 报告编号:HCJC202501000046)和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120kg/ m3 1200*600*100mm 报告编号:HCJC202501000047)的岩棉板经复检,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5XAJCMC0100308、2025XAJCMC0100309的《检测报告》。2025年11月10日对该公司受委托人崔粉娥进行询问调查,2025年12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6月12日共生产50包规格型号为1200mm*600mm*120mm 140kg/ m3的岩棉板,售价为每包45元,货值合计2250元。2025年6月18日共生产62包规格型号为1200mm*600mm*120mm 120kg/ m3的岩棉板,售价为每包48元,货值合计2976元,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已全部销售完。本案货值金额5226元,违法所得52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检验报告移送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案件来源。 2. 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郑巨荷及受委托人崔粉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情况。
1、罚款人民币6271.2元;2、没收违法所得5226元。合计11497.2元。
6271.20元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