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皇发家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阮英红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26MAE7431X5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水岸花园33栋6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5〕208号
经查明,一是王女士于2025年8月1日在当事人店内选中一款“冠军荣耀”系列门窗,标示价格为1388元/平方,并向当事人明确告知了选中了此款。8月2日8时16分,当事人通过微信向王女士发送了两张门窗设计图,一张是半开窗,一张是全开窗,图纸内容为:“冠军荣耀100 断桥平开窗”颜色:苏格兰星灰,配件:德国进口五金,单套面积:8.52平方,合计面积:8.52平方。8点48分王女士回复选择了半开窗款式,当事人也立即回复了“好的”进行了确认,此时已经邀约成功。8月2日9点26分,当事人针对实际面积,向王女士发送了一份“初步报价单”,报价单是用皇派专用纸张写的,内容为:门连窗,8.52平方×1180元……合计16013元等字样,报价单上并没有载明任何门窗系列及型号,也没有向王女士告知是基于“冠军视界101”型门窗报的价。8月5日王女士到当事人店内协商价格,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拿出了8月2日的那张“初步报价单”,两人均只针对这份“初步报价单”上的价格进行讨论,没有进行其他内容的确认,最终确认价格为15000元。谈好价格后,当事人重新抄写了一份“皇派门窗产品订货信息”单据,单据载明的产品名称是“冠军视界断隔热平开窗”,王女士也当场支付给当事人12000元的预付款,8月6日再次付款1000元。二是当事人店内“冠军视界”系列广告宣传活动标示价为799元/平方,活动时间:2025年2月21日至2025年3月29日。经调阅实际销售价格发现,2025年4月、7月实际成交价格为749元/平方与799元/平方。三是经调阅“冠军荣耀”系列实际成交价格分别是1100元/平方、1200元/平方、1388元/平方、1930元/平方不等,实际成交时间为2022年12月、2023年5月。
本局认为,一是要确定当事双方是否存在要约行为。王女士第一次进店与黄娟未达成要约,而是在当事人8月2日8时16分,通过微信向王女士发送了两张门窗设计图供选择,8时48分王女士回复了图纸款式,当事人也立即回复了“好的”进行了确认,此时要约成功;二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店内“冠军视界”系列广告宣传活动标示价为799元/平方,调阅店内实际成交价格为749元/平方与799元/平方。调阅“冠军荣耀”系列实际成交价格分别是1100元/平方、1200元/平方、1388元/平方、1930元/平方不等。从成交价可看出,当事人“冠军视界”系列的实际成交价就是799元/平方以下,而销售给王女士的“冠军视界”价格明显高于店内的实际成交价;三是违法所得计算。双方要约的是“冠军荣耀”系列,而当事人实际提供的是“冠军视界”系列门窗,因此应将二者之间的实际销售差价作为违法所得,应按“冠军视界”实际最低成交价格749元/平方计算,即:(1180元-749元)×8.52平方=3672.12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三)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较高的30%以下(不含该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72.12元;
2、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计18360.6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22032.72元。
18360.6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