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郊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先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42221MA6T5DMFXK | 所属地区:西藏 |
| 企业地址:贡布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31
(2023)藏0502民初2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郊液化气站
向**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8-13
(2023)藏0502民初2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郊液化气站
向**
裁判文书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2
2023-06-13
(2023)藏0502民初2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郊液化气站
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山市综执处决字﹝2024﹞1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产品
50000.00元
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2
山南市监处[2024]1号
经查:1.2023年8月8日,当事人购进液化石油气10.01吨(10010千克),购进平均价8.7元/公斤,当天开始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进行销售。2.受检产品的信息:(产品名称:液化石油气,商标:1,型号规格:商品丙丁烷混合物,进货日期/批号:2023年8月8日,样品等级:合格品,库存量:4.08吨,抽样数量:4kg(2kg 备受检单位),封样状态:包装完好,封条 完整,单价:9.5元/kg, 抽样日期:2023年8月14日,抽样地点:该受检单位1号罐2号枪,抽样方式:SH/T0233-1992)。3.2023年8月30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签发编号为ASHA22320503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CB11174-2011标准检验不合格。其中(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1%技术要求大于等于95,检验结果90.15,CS及CS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技术要求小于等于3.0,检验结果8.56两项判定不合格。2023年9月28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SHA223Z05037),邮寄(邮件号:12137
82446233)至该站,2023年10月02日,由该站韩亚文签收。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日收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以邮寄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SHA223Z05037)后,在规定期限内向组织抽检的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处提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于2023年10月10日,由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处受理并下达异议受理通知书编号:FJ2023-11。2023年12月11日,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所接到市局质量发展和监督抽查科交办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关于对东郊液化气站复检产品液化石油气,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院复检,其中(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1% 技术指标不小于95,检验结果90.93,CS及CS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1%技术要求不大于 3.0,检验结果8.06,两项判定不合格。2023年12月18日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所送达了《复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3-55SH1102287)。4.因该站只有一个储罐,没有收到报告之前库存4.08吨液化石油气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9.5元/公斤。5.当事人购进被抽检不合格批次液化石油气时索要了临通信息部货场过磅单(进货单),查验供货方资质信息新疆刁钢新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供货商提供的第三季度(2023年07月27日)的检验分析报告,没有销售记录和凭证。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为4.08吨(4080公斤)×9.5元/公斤=38760元,违法所得4.08吨(4080公斤)×(9.5 元/公斤-8.7元/公斤)=3264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0元
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