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兴旺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禄永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AL2W0G3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大方县九驿街道奢香华府1-1-1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2023]532号
2023年10月16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大方县九驿街道奢香华府1-1-1号门面的大方县兴旺食品超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在该超市往后靠墙的货架上从下往上数的第二层上发现贴有价格标签“6.00元”的大红浙醋风味汁共9瓶超过保质期,该商品瓶身有以下信息:“我爱我家 大红浙醋 风味汁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净含量/规格:600ml (广东)中山市爱家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东省中山市爱家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安徽爱家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4162105936,产品标准号Q/AJ0024S,生产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马店集镇工业园区,电话:0558-7325666;产品名称:大红浙醋风味汁;配料:水、酿造食醋(水、大米、糯米、食用酒精)、食用乙酸、安赛蜜、萝卜红、红曲红,总酸度(以乙酸计)≥3.5g/10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执法人员在该9瓶“大红浙醋 风味汁”的瓶口封口塑料纸上发现喷码印有该9瓶醋的瓶身唯一日期信息为“2022/04/02及日期信息下有AJ15:50:07、AJ15:50:08、AJ15:50:10、AJ15:50:10、AJ15:50:11、AJ15:50:12、AJ15:50:13、AJ15:50:14、AJ15:50:24”等文字信息。
上述9瓶大红浙醋风味汁是2022年9月19日由佳鑫鑫发干货批发总汇送货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当时共购进了1件共12瓶,购进价为4.8元/瓶,售价是6元/瓶,购进后就开始销售到2023年 10月16日检查时,购进时开具有票据,但当事人现在找不到了,也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虽然当事人只有小学文化不懂如何建立销售记录,但当事人同批次进购的12瓶大红浙醋风味汁除2023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9瓶之外另外3瓶大红浙醋风味汁是在有效期之内销售的,只是具体时间当事人记不到了。
当事人经营上述9瓶超过保质期14天的大红浙醋风味汁的原因是经营者王禄永算错日期,18个月的保质期是指一年半的保质期,当事人误算成是一年零八个月的保质期了,所以才导致这些醋超过保质期。现在当事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经营过期食品的错误,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已经积极建立了临近期食品专柜,把快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提前放在临近期食品专柜,避免其经营场所再次出现超过保质期食品,主动消除过期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
本案货值金额为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发现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大红浙醋风味汁数量与其销售价格的乘积,即:6元/瓶×9瓶=54元。由于无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故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一直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7
2
方市监处罚[2023]329号
当事人:大方县兴旺食品超市,注册日期:2021年06月0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1MAAL2W0G3R,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九驿街道奢香华府1-1-1号门面,经营者:王禄永,经营范围: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卷烟、酒水、百货、针纺织品、文化用品、文具、办公用品、玩具、调味品、粮油、蔬菜、水果、日化用品。
经营者:王禄永,性别:女,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522422198610066622 ,出生日期:1986年10月06日,现年37岁,电话号码:13984770629,家庭住址:贵州省大方县兴隆乡狮子村上五龙组,现在是大方县兴旺食品超市的经营者。
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大方县九驿街道奢香华府1-1-1号门面的大方县兴旺食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在该店经营场所第三组货架的第三排处发现当事人摆放待售的2瓶“润之素艾草精萃花露水”(净含量:188ml,委托方: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批号:XL5701,限期使用日期:20221122,粤妆20161034,)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在上述化妆品的包装上标有零售价标签(13元/瓶)。
上述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1年6月16日从奇伟百货购进的,购进单价为10元/瓶,共购进了6瓶,购进后以13元/瓶的单价销售了4瓶,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化妆品的进货单据。
因为当事人的疏忽大意,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仔细检查,导致上述化妆品还剩2瓶已超过使用期限还陈列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遂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时依法查获并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本案货值金额为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数量与其售价的乘积之和:13元/瓶×2瓶=2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凭证或台账,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有实际售出行为,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一直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06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产品的事实;
2、2023年06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方市监强制〔2023〕04061901号【附件:《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04061901】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执法人员将上述文书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3、2023年06月19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禄永个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4、2023年06月19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的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质的事实;
5、2023年06月26日,执法人员在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奢香分局办公室依法对王禄永进行询问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罚款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