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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县禄充三保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三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2MA6LLMLEX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禄充社区榕树湾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4〕69号
澄江县禄充三保饭店于2019年11月2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编号:JY25304220009586)后一直从事餐饮服务,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6日,2022年12月29日澄江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停止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餐饮经营行为的通告,通告内容要求自2022年12月31日24时起停止经营,相关证照未到期的一律进行经营地址变更或者由相关部门撤回、注销相关证照。2023年8月8日我局依职权注销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向当事人送达了《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澄市监注销〔2023〕第08-4号),2023年8月15日通过澄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告作废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11月14日,澄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澄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澄政行复决字〔2023〕第47号),维持我局作出的注销决定。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餐饮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饭店招牌为三保饭店,就餐区摆放有7张圆餐桌及配套椅子,19张方餐桌及配套椅子,1个消毒柜,2个冷藏柜,1个点菜柜,里摆满了蔬菜和肉类,1个酒水展示柜,上面有瓶装酒,饮料等食品及价目表,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20日的一次性餐具3箱,设有收银台,收银台上有收款二维码,点菜单,三张食品原料进货单及收款收据1本(涉及餐费金额:2023年2月12日餐费200.00元,2023年7月10日餐费410.00元),厨房里有4台猛火灶,2个操作台,3个冰柜一个蒸汽发生器,8个液化气瓶,灶台旁摆有各种调料。2023年1月5日及2023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过检查,做了现场检查记录并现场拍了照片,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后仍开展经营活动。因未提取到相关账目及台账,当事人违法所得除现场检查发现收款收据显示的610.00元外,其他无法计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无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用于经营的不锈钢盆14个、菜盘42个、菜板1个、菜刀3把、碗17个、铁锅1口(详见《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澄市监物清(2023)L122622号);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壹十元整(¥:610.00元); 3、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元整(¥:860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捌万陆仟陆佰壹十元整(¥:86610.00元),上缴国库。
860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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