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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苹云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国云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MA35FQ7201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南昌县黄马乡黄马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21
(2021)赣0121民初1437号
产品责任纠纷
钟*
南昌苹云大药房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药处罚〔2023〕17号
当事人南昌苹云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贮藏要求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之规定。
当事人南昌苹云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贮藏要求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根据《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除第七条到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应当适用一般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我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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