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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李自军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自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02MA0H5DER5T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晋城市城区栖菁园市场瓜果区8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城市监处罚〔2025〕135号
2025年3月17日,我局收到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泽市监案移〔2025〕7号)及相关材料。文件提及2025年2月11日,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艳云蔬菜粮油门市部(李艳云)2月11日在店内销售的龙眼抽样3.97kg,样品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No.A2250014245105012C)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0.278g/kg(标准指标“≤0.05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止,上述检验不合格批次的龙眼以25元/斤的价格全部售出。该店提供的证据表明,这批龙眼是2月6日以110元/件的价格从晋城市城区李自军水果店(李自军)处购进的,经查明情况属实。 经查,当事人晋城市城区李自军水果店(李自军)2月6日销售给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艳云蔬菜粮油门市部(李艳云)的这批龙眼为其2月5日以110元/件的价格购进1件,全部销售给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艳云蔬菜粮油门市部(李艳云)。当事人涉案龙眼货值金额110元,违法所得110元。当事人可提供该批次龙眼的购进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未提供也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或身份证明。当事人陈述其购进龙眼的供货者经营地址位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15区1号(联系方式18638638910)。我局于4月16日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晋市市监〔2025〕10号)。5月27日,我局收到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回复万邦市场15区1号档口负责人(联系方式18638638910)否认与晋城市城区李自军水果店(购买人杨卫涛)有实际交易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2.罚款2000元; 罚没共计2110元。
2000.00元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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