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亦林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522779449783H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安阳县永和镇北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0522环罚决字﹝2025﹞28号
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8 月 9 日上午 8 时 40 分省厅 稽查处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 区西南有两个水坑,坑内有废水,水体呈黑褐色,两水坑均为土 坑,无防渗措施,经核查两个水坑废水由生产负责人裴志伟安排 人用水泵通过胶管从制软水车间东南一综合废水池抽到厂西南 两个坑内,综合废水池内的废水来源是车间冲洗水、厂区雨水、 软化水产生的废水、生活废水。安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委托河南省安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 2025 年 8 月 9 日 12 时 30 分至13时25分对该单位两个水坑和综合废水池抽取水样进行监 督监测,2025 年 8 月 22 日河南省安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 测报告(安环监督字(2025)第 019 号),根据《河南省省辖海 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表 2 现有排污单 位第二时段及新建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比照监测结果,你- 2 - 单位 1 号坑:化学需氧量 15000mg/L ,超标 300 倍;总磷 11.7mg/L,超标 23.4 倍;悬浮物 391mg/L,超标 13 倍;2 号坑: 化学需氧量 17900mg/L,超标 358 倍;总磷 13.6mg/L,超标 27.2 倍;悬浮物 265mg/L,超标 8.8 倍。你单位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 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 物。”的规定。
给予罚款 陆拾玖万壹仟肆佰贰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691429.00元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
2025-10-28
2
豫0522环罚决字﹝2025﹞29号
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8 月 9 日上午 8 时 40 分河南 省生态环境厅稽查处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 发现:你单位厂区西南一无顶房间内堆存 2 堆活性炭,经现场称 重,活性炭重量为 2.72 吨。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委托 郑州轻大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9 日 22 时 25 分至22时41分对你单位该无顶房间内堆存的活性炭进行取样定 性分析。2025 年 8 月 9 日 23 时 11 分该单位将该活性炭全部转 移至危废间内。2025 年 8 月 13 日郑州轻大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 公司出具《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范贮存(露天 堆放)废弃活性炭样品定性检测报告》(编号 ZIRI-DX250809), 定性检测结果显示:样品中检出的 SVOCs 主要包括 3-糠醛 (58.17%)、5-甲基-2- 糠醛(6.40% )、4- 乙基苯酚(6.42% )、 3- 呋喃甲醇(6.22%)、苯酚(4.15%)、二丙酮醇(1.80%)、香- 2 - 草醛(0.98%)、苯甲醛(1.05%)、2-呋喃丙烯醛(1.01%)、2,6- 二氯苯酚(0.70%)、2-甲基-3-(2-呋喃基)丙烯醛(0.36%)等。 根据检测结果混合样品为含有多种有机物的废弃活性炭。你单位 在厂区西南一无顶房间内堆存的 2 堆活性炭为含有多种有机物 的 废 弃 活 性 炭 , 未 按 照 《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7-2023)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 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 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处以罚款 叁拾肆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49000.00元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
2025-10-28
3
豫0522环罚决字﹝2025﹞27号
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市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 线索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该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 物自动监控设备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通过验收,验收报告载明 k 值 1.16,b 值 1。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数采仪显示 k 值为 1, b 值为 0,调取数采仪操作日志发现,2024 年 11 月 19 日人为修 改参数,将 k 值改为 1,b 值改为 0。修改前颗粒物浓度约 2.84, 修改后颗粒物浓度约 0.5,偏差超过 30%。8 月 12 日我局执法人 员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上述情况属实。该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 正常运行。
给予罚款 伍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55280.00元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
2025-10-28
4
豫0522环罚决字﹝2025﹞25号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线索:安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机械环保号牌为3-GE200533、机械型号为CLG835H、发动机型号YC4A125-T304的装载机正在作业,2025年8月6日现场委托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机械环保号牌为3-GE200533、机械型号为CLG835H、发动机型号YC4A125-T304的装载机进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并于8月7日出具报告编号为【E25080602903】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检验报告显示:你单位机械环保号牌为3-GE200533、机械型号为CLG835H、发动机型号YC4A125-T304的装载机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排放限值为0.5m﹣¹,检测最大排放值为2.29m﹣¹)。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该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
给予罚款 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