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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鑫纳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美秀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5MABN6PNJ0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工业园南区(江西丰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6
(2025)沪0112民初54451号
租赁合同纠纷
永恒力合力工业车辆租赁有限公司
江西鑫纳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永市监处罚〔2025〕97号
现查明,江西鑫纳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经营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2025年7月2日租赁开始使用1台叉车(产品编号:50201251151)。当事人于2025年8月22日在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使用1台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叉车(产品编号:50201251151),被我局执法人员制止并责令限期整改。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整改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在使用该台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叉车进行作业,整改事项逾期未完成。2025年10月31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2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叉车的违法事实; 2.2025年8月22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永市监特令〔2025〕第14号)一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到位事实; 3.2025年9月24日《整改复查意见书》(永市监管特令〔2025〕第4号)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完成的事实; 4.2025年9月26日对法定代表人刘美秀进行了询问调查,证实其公司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叉车且未按期整改事实的真实性; 5.现场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存在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资质; 7.租用叉车相关材料2张,证明涉事叉车租用的情况; 8.涉事叉车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试验证书等相关出厂资料,证明涉事叉车的产品质量合规性。
对当事人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叉车且逾期未整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