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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吴云妹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云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24MA8UDYCQ1X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旧县乡大黄沙村祠堂巷3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3〕1252号
2023年9月19日,我局收到松溪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松烟移〔2023〕第030号)及相关证据材料,该材料显示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10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吴云妹开展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开始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卷烟,所经营的卷烟规格均为10包/条,于2023年8月29日被松溪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当事人供述所经营卷烟的进货数量、进货价、销售数量和销售价如下:购进84mm七匹狼(白)1条,进价为96元/条,售价为10元/包,尚未售出;购进84mm南京(红)1条,进价为120元/条,售价为13元/包,尚未售出;购进84mm红旗渠(新版银河)1条,进价为65元/条,售价为7元/包,尚未售出;购进84mm利群(长嘴)1条,进价为230元/条,售价为24元/包,尚未售出;购进84mm钻石(硬特醇)1条,进价为95元/条,售价为10元/包,尚未售出;购进84mm云烟(紫)1条,进价为100元/条,售价为11元/包,售出1包;购进84mm利群(楼外楼)2条,进价为220元/条,售价为24元/包,售出2包;购进84mm白沙(精品)1条,进价为95元/条,售价为10元/包,售出5包;购进84mm娇子(时代阳光)1条,进价为95元/条,售价为10元/包,售出6包。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所经营卷烟的进货凭证、销售凭证和台账等相关材料,办案人员无法查证其实际经营数量。鉴于当事人供述的购销情况与松溪县烟草专卖局调查结果一致,且销售价均高于进货价,办案人员对其供述予以采信,并以此计算违法经营额。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总额为1430元,违法所得为10.5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供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计286元。罚没款合计296.5元。
罚款(286元)|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286.00元
福建省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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