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昆寨乡美惠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美西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BX9LLK0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昆寨乡中新村王家组(王美西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罚[2025]87号
经查
1.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在纳雍县昆寨乡中心村王家组从事经营活动;
2.当事人经营者:王美西,女,现居住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昆寨乡中心村王家组,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码:522426199510073243,联系电话:18212577611;
3.当事人于2025年3月19日在其拼多多平台网店“祛痘祛斑护肤小店”上架销售“雀嘉植物精萃靓肤面膜”,在网店商品标题中宣传该产品具有“清洁”功效;该产品备案功效仅为“保湿”,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化妆品功效的违法行为,同时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4.涉案商品标题描述“正品雀嘉泥膜植物成分为肌肤提供水分改善皮肤干燥清洁嫩滑肌肤”的用语直接用于推销该款产品,认定为广告。当事人支付广告设计发布费用100元,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证,本案广告费用可以计算;
5.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供货方(微信号:Hxg5772)并支付货款,进货价每瓶13元,共销售4瓶,销售单价49元/瓶,货值金额共计196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6日主动退赔投诉人货款49元(其中实付金额43元,平台优惠券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108元(196元-49元-13*3元);
6.当事人在本局2025年5月14日现场核查后,于当日主动下架了网店内涉案商品,并开展自查整改。办案期间,本局未收到关于使用涉案产品造成他人严重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相关投诉或举报;
7.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在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无行政处罚记录,系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王美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事实;
2.王美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王美西身份真实的事实;
3.投诉单及附图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网店截图6张、供货方微信页面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在网店商品标题中宣传该产品具有“清洁”功效的事实以及违法所得为108元的事实;
4.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截图1张,证明该产品备案功效仅为“保湿”(编号:11)的事实;
5.当事人微信转账截图1张,证明广告设计发布费用为100元的事实;
6.网店商品展示主页截图1张、投诉人售后申诉截图1张、退货物流截图1张及售后详情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下架涉案商品)及已退还货款49元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经营者王美西及相关人员签字捺印确认,且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罚款0.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