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会星 | 注册资本:3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3775136210H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郑平路南段超汇路向西2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31
(2023)浙0113民初54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方示服饰有限公司,张*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
2022-03-21
(2021)豫0103民初17004号
劳动争议
司**
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3
2022-02-17
(2021)豫0103民初17004号
劳动争议
司**
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4
2022-01-19
(2021)豫0103民初17004号
劳动争议
司**
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5
2020-11-03
(2020)豫01民终12505号
劳动争议
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
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10-13
(2020)豫01民终12505号
劳动争议
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10-13
(2020)豫01民终12505号
劳动争议
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
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09-10
(2020)粤01民特603号
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
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9-12-26
(2019)黔0102民初110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吴*
贵州良惠雅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10
2019-05-23
(2019)豫0103民初7604号
劳动争议
程**
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7-13
(2016)豫0103民初5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
高*
执行文书、拍卖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
2017-01-19
(2016)豫0103民初5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
高*
裁判文书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3
2016-09-22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
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9
2021-10-08
(2021)黔01民终76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良惠雅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75367.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2-01
2021-01-29
(2020)豫0103执9421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02
2020-11-18
(2020)粤01民特603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1-04
2020-10-13
(2020)豫01民终12505号
劳动争议
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陈**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11-04
2020-08-18
(2020)豫0103民初5964号
劳动争议
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与陈**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0325.77元
民事案件
6
2019-12-24
2019-12-10
(2019)豫0103民初20295号
劳动争议
马**与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8-14
2019-06-20
(2019)豫0103民初7604号
劳动争议
程**与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06-30
2017-10-06
(2017)豫0103执28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与杨*女、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360137.00元
执行案件
9
2017-08-04
2017-07-17
(2017)豫0103执8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710000.00元
执行案件
10
2016-07-20
2016-07-20
(2016)豫0103执16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与曹**、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二七)应急罚﹝2026﹞18号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杨牧、霍远想在对郑州市兴依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0000.00元
郑州市二七区应急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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