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宜佳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5MADNA4B31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黄镇阳光新城1-68号至1-8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处罚〔2026〕28号
现查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的7类共计18个国家禁止销售的电暖宝信息如下:①产品名称:电暖宝,商标:天佳富,型号:TJF-001,额定频率:50Hz,额定电压:220V,额定功率:420W,执行标准:GB4706.1-2005 GB4706.99-2009,生产厂家:慈溪市美婴资电器厂;②产品名称:电暖宝,商标:天佳富,型号:TJF-001,额定频率:50Hz,额定电压:220V,额定功率:420W,执行标准:GB4706.1-2005 GB4706.99-2009,生产厂家:慈溪市美婴资电器厂;③产品名称:电暖宝,商标:佳豪,额定频率:50Hz,额定电压:220V,额定功率:420W,货号:329双插,执行标准:GB4706.1-2005 GB4706.99-2009,生产厂家:广州中山佳豪电器厂;④产品名称:电暖宝,商标:天佳富,型号:TJF-001,额定频率:50Hz,额定电压:220V,额定功率:420W,执行标准:GB4706.1-2005 GB4706.99-2009,生产厂家:慈溪市美婴资电器厂;⑤产品名称:电暖宝,商标:佳豪,额定频率:50Hz,额定电压:220V,额定功率:420W,货号:339电暖宝,执行标准:GB4706.1-2005 GB4706.99-2009,生产厂家:广州中山佳豪电器厂;⑥产品名称:电暖宝,商标:天佳富,型号:TJF-001,额定频率:50Hz,额定电压:220V,额定功率:420W,执行标准:GB4706.1-2005 GB4706.99-2009,生产厂家:
1.没收7类共计18个国家禁止销售的电暖宝;
2.处以货值金额0.6倍罚款计人民币叁佰贰拾玖圆伍角贰分(¥329.52)。
329.52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2
印市监罚[2025]8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5日从贵阳扎佐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线椒共计80kg,购进价格是8.00元/kg,销售价格是9.96元/kg。截止检查当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线椒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线椒的进货单据,供应商经营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资质名为“修文县黄福勇蔬菜批发部”。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未加盖鲜章、且该单据上无“线椒”产品、同时供应商名称与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资质不符、未标明购买者信息。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为“尖椒”,与进货单据上产品名称、当事人描述的产品名称均不相符,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线椒的进货单据,供应商经营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均不予采纳。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0日从印江自治县三六商贸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山楂片(原味)共计5kg,购进价格是20.00元/kg,销售价格是27.60元/kg,生产日期:2024年11月7日,批号:20241107,保质期:12个月,生产者名称:海城市广盛食品有限公司,商标:小滋时光。截止检查当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山楂片(原味)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25年6月5日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山楂片(原味)的进货单据,生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商资质名为“海城市广盛食品有限公司”,与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生产商名称一致,执法人员予以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为电脑截图打印,该单据显示供应商名称为“翔达食品”、单据未加盖鲜章、且该单据上“小滋时光山楂小圆饼(原味)”批号为20241105,与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批次不符,故执法人员不予采纳。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翔达食品”经营资质。2025年6月25日,当事人再次向本局提交了抽检不合格批次山楂片(原味)的进货单据、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供应商(印江自治县三六商贸)的情况说明,经复核,本局决定予以采纳。
综上,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未按规定执行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线椒及山楂片(原味)的事实成立,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线椒货值金额为80kg×9.96元/kg=796.80元,违法所得为80kg×9.96元/kg=796.8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楂片(原味)货值金额为5kg×27.60元/kg=138.00元,违法所得为5kg×27.60元/kg=13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象:①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线椒及山楂片(原味);②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送货单据、供货商(生产)经营资质、合格证明文件。
证明对象2:询问笔录2份。证明对象:①不符合国家标准线椒及山楂片(原味)的购进价格、购进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及销售去向。
证据材料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证据材料4: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①经营者、受托人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材料5: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NO:SR25041640、NO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