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弟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弟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8MA4B0JDA0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资丘村五组(菜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3〕6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从资丘镇泉水湾村二组农户刘某处按照6.5元/斤收购了一头生猪,重240斤,现金支付了货款1560元,当日晚间6时许拖运至柿贝村覃某屠宰点进行屠宰,向覃某支付了160元人工、场地费用,屠宰完成后于晚间11点多运回资丘菜市场内当事人经营场所,次日即5月5日早上六时许当事人将屠宰后的猪肉按部位分类、分割好后摆上猪肉销售案板上待售,5月5日早上7点20分,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随即于7点45分赶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将上述未经检疫的鲜猪肉予以查封扣押,检查时当事人还未卖出上述鲜猪肉,故违法所得为零,违法生产经营的鲜猪肉货值金额为15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92.2kg、心肺、猪肚、大肠、小肠各一副,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