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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洪涛海鲜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淑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9D4471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龙江县龙江镇龙电阳光国际小区6-1#楼00单元01层00010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0
买卖合同纠纷
龙江县洪涛海鲜行
李*,张**
龙江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13
(2026)黑0221民初1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江县洪涛海鲜行
李德;张丽艳
裁判文书
龙江县人民法院
2
2026-01-21
买卖合同纠纷
龙江县洪涛海鲜行
李德;张丽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龙江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5
2023-03-03
(2023)黑0221民初7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江县洪涛海鲜行、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236号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07月21日向注册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2020年05月27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2302210016733)从事经营活动,你店销售的“蒜蓉粉丝虾夷贝”是2023年12月28日你单位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卞宏伟水产经营部购进,购进价格20元/袋,销售价格为25元/袋,并于2024年6月3 日销售一袋,故违法所得2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龙江县洪涛海鲜行有合法经营资质。 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龙江县洪涛海鲜行有合法经营食品资质。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淑凤的身份。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事实的认定。 6、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一份,证明龙江县洪涛海鲜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进货来源。 7、照片和二维码付款截图各一张,证明龙江县洪涛海鲜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实际情况。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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