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军民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722752976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968号科创园5号楼4楼(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4
(2026)浙0782民初1962号
侵权责任纠纷
岳*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5-10-15
(2025)浙0782民初32498号
侵权责任纠纷
岳*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3
2025-09-08
(2025)浙0782民初32498号
侵权责任纠纷
岳*
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4
2024-04-23
(2024)浙07民终1443号
劳动争议
丁*
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1-11
(2023)浙0782民初17019号
劳动争议
丁*
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6
2023-02-13
(2023)浙0782民初24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马**
义乌市人民法院
7
2020-09-15
(2020)浙0782民初491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夏**,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01
2024-03-19
(2023)浙0782民初17019号
劳动争议
丁*、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14
2023-02-13
(2023)浙0782民初24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马**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6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0-20
2018-04-27
(2018)浙0782民初2490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蔡**、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8545.1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综执罚决字﹝2023﹞第004026-1号
当事人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在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五区67幢实施了瓶装燃气经营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支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500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3-15
2
义综执罚决字﹝2023﹞第003374号
当事人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在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沈村36幢附近实施了瓶装燃气的运输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支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义乌市行政执法局
2023-10-18
3
义综执罚决字﹝2023﹞第002124-2号
当事人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在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188号实施了瓶装燃气经营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支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35000.00元
义乌市行政执法局
2023-09-26
4
义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033号
当事人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实施了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对当事人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7-04
5
义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032号
当事人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日在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后宅街道北站大道和城北路交叉口实施了燃气经营单位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6-20
6
义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929号
当事人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在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九联村钓鱼矶幼儿园旁停车场实施了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