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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鼎盛时代烟酒商贸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海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6MAB0QJPD6X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万科城润园03-2-01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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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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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长烟处﹝2023﹞第0080号
2023年7月10日10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前往郭杜街办万科城润园03-2-0102鼎盛时代烟酒商贸行进行日常检查,向当事人刘海鹏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该店烟柜下纸箱内的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芙蓉王(硬)3条、中华(双中支)2条、中华(软)4条等,共计6个品种17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长安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长烟存通字[2023]第00539号)送达当事人。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长安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长烟存通字[2023]第00539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刘海鹏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系当事人7月初从一个陌生人处购得,放在其经营的鼎盛时代烟酒商贸行内销售。因当事人刘海鹏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进购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刘海鹏违法进货总额为915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违法事实成立,且属于本机关管辖,建议对当事人刘海鹏作出以下处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9150元8%的罚款,即人民币732.00元。
732.00元
长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3-07-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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