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微微一笑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笑笑 | 注册资本:32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02MA2A18584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逸景嘉苑19幢1号(S3)(三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23
(2022)浙11民终1139号
竞业限制纠纷
丽水市微微一笑食品有限公司
穆**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4-21
(2022)浙1102民初1419号
竞业限制纠纷
丽水市微微一笑食品有限公司
穆**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7
2022-11-11
(2022)浙11民终1139号
竞业限制纠纷
丽水市微微一笑食品有限公司、穆**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莲市监处罚﹝2025﹞24号
主要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的食品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将2024年11月19日生产并包装的纸杯蛋糕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21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发布食品召回公告。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的食品的行为,决定作出从轻处罚。因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疏于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当事人涉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决定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20.9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3.34元;2.罚款人民币65500元。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404.24元;2.罚款人民币705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4*****0204407),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其经营面积为1000平方米,从业人员为20名。2024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提子餐包、奥尔良鸡排三明治、空气蛋糕和无蔗糖蛋糕四款食品。当事人生产的提子餐包、奥尔良鸡排三明治、空气蛋糕、无蔗糖蛋糕、蔓越莓提子吐司、热狗餐包、牛奶棒、鲜奶红豆等八款食品的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存在标注错误,其中提子餐包的碳水化合物的实际为14%,错误标注为17%;奥尔良鸡排三明治的钠的实际为8%,错误标注为10%;空气蛋糕的钠的实际为4%,错误标注为6%;无蔗糖蛋糕的蛋白质实际为15%,错误标注为14%;蔓越莓提子吐司的钠的实际为10%,错误标注为11%;热狗餐包的蛋白质实际为13%,错误标注为14%;牛奶6棒的碳水化合物实际为20%,错误标注为18%;鲜奶红豆钠的实际为8%,错误标注为10%。当事人于2024年9月1日开始使用名称为LP1两寸标签云打印机打印营养素参考值标注错误的标签,截止至本局10月12日检查为止,使用错误标签情况如下:(1)提子餐包生产83盒(门店退货27盒),实际销售56盒,售价9.9元/盒,实际销售金额为554.4元;(2)奥尔良鸡排三明治生产119盒(门店退货41盒),实际销售78盒,售价11元/盒,实际销售金额为858元;(3)空气蛋糕共生产25盒(门店退货5盒),实际销售20盒,售价15元/盒,实际销售金额为300元;(4)无蔗糖蛋糕共生产56盒(门店退货21盒),实际销售35盒,售价6.5元/盒,实际销售金额为227.5元;(5)蔓越莓提子吐司共生产88盒(门店退货27盒),实际销售61盒,售价12元/盒,实际销售金额为732元;(6)热狗餐包共生产42盒(门店退货12盒),实际销售30盒,售价12元/盒,实际销售金额为360元;(7)牛奶棒共生产63盒(门店退货18盒),实际销售45盒,售价9元/盒,实际销售金额为405元;(8)鲜奶红豆共生产43盒(门店退货11盒),实际销售32盒,售价12元/盒,实际销售金额为384元。上述货值金额3820.9元,违法所得3820.9元。另查明,2024年11月19日下午,当事人生产原味杯子蛋糕820个。其中配送至莲都区花园学校共266份(2个一份包装,共配送532个),通过内包装间内的自动包装机包装,11月20日下午配送至莲都区花园学校,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4-11-21”字样。同批次生产剩余的288个原味杯子蛋糕作为门店的半成品材料再加工制作销售。2024年1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虚标生产日期的产品,根据调查情况,无证据证明有其他批次虚标生产日期的产品。该批11月20日配送至莲都区花园学校食堂的原味杯子蛋糕共266份,折后2.193元/份。货值金额583.34元,违法所得583.3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433110204407),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其经营面积为1000平方米,从业人员为20名。2024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提子餐包、奥尔良鸡排三明治、空气蛋糕和无蔗糖蛋糕四款食品。当事人生产的提子餐包、奥尔良鸡排三明治、空气蛋糕、无蔗糖蛋糕、蔓越莓提子吐司、热狗餐包、牛奶棒、鲜奶红豆等八款食品的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存在标注错误,其中提子餐包的碳水化合物的实际为14%,错误标注为17%;奥尔良鸡排三明治的钠的实际为8%,错误标注为10%;空气蛋糕的钠的实际为4%,错误标注为6%;无蔗糖蛋糕的蛋白质实际为15%,错误标注为14%;蔓越莓提子吐司的钠的实际为10%,错误标注为11%;热狗餐包的蛋白质实际为13%,错误标注为14%;牛奶6棒的碳水化合物实际为20%,错误标注为18%;鲜奶红豆钠的实际为8%,错误标注为10%。当事人于2024年9月1日开始使用名称为LP1两寸标签云打印机打印营养素参考值标注错误的标签,截止至本局10月12日检查为止,使用错误标签情况如下:(1)提子餐包生产83盒(门店退货27盒),实际销售56盒,售价9.9元/盒,实际销售金额为554.4元;(2)奥尔良鸡排三明治生产119盒(门店退货41盒),实际销售78盒,售价11元/盒,实际销售金额为858元;(3)空气蛋糕共生产25盒(门店退货5盒),实际销售20盒,售价15元/盒,实际销售金额为300元;(4)无蔗糖蛋糕共生产56盒(门店退货21盒),实际销售35盒,售价6.5元/盒,实际销售金额为227.5元;(5)蔓越莓提子吐司共生产88盒(门店退货27盒),实际销售61盒,售价12元/盒,实际销售金额为732元;(6)热狗餐包共生产42盒(门店退货12盒),实际销售30盒,售价12元/盒,实际销售金额为360元;(7)牛奶棒共生产63盒(门店退货18盒),实际销售45盒,售价9元/盒,实际销售金额为405元;(8)鲜奶红豆共生产43盒(门店退货11盒),实际销售32盒,售价12元/盒,实际销售金额为384元。上述货值金额3820.9元,违法所得3820.9元。另查明,2024年11月19日下午,当事人生产原味杯子蛋糕820个。其中配送至莲都区花园学校共266份(2个一份包装,共配送532个),通过内包装间内的自动包装机包装,11月20日下午配送至莲都区花园学校,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4-11-21”字样。同批次生产剩余的288个原味杯子蛋糕作为门店的半成品材料再加工制作销售。2024年1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虚标生产日期的产品,根据调查情况,无证据证明有其他批次虚标生产日期的产品。该批11月20日配送至莲都区花园学校食堂的原味杯子蛋糕共266份,折后2.193元/份。货值金额583.34元,违法所得583.34元。
70500.00元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