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丽娆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4340043517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经济开发区阜康大路与202国道交汇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29
(2021)吉0284民初3784号
劳动争议
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磐石市人民法院
2
2022-02-14
(2021)吉0284民初3784号
劳动争议
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磐石市人民法院
3
2021-11-29
(2021)吉0284民初3784号
劳动争议
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磐石市人民法院
4
2021-03-25
(2021)吉02民再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9-01
(2020)吉02民申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9-01
(2020)吉02民生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7-30
(2020)吉0284执7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
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磐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5
2023-03-07
(2023)吉0105民初2472号
合同纠纷
柴**、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01
2022-12-09
(2022)吉0284民初2829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宋**、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5-06
2021-04-26
(2021)吉02民再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27
2020-09-07
(2020)吉02民申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南*、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9-09
2020-08-27
(2020)吉0284执74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与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7-29
2020-04-10
(2020)吉0284民初807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宋**与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5-18
2020-04-20
(2020)吉0105民初377号
合同纠纷
柴**与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长春中电北恒投资管理中心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4-07
2020-03-30
(2020)吉02民终3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0-30
2019-10-24
(2019)吉0284民初14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与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06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5-31
2019-05-24
(2019)吉0284执保59号
合同纠纷
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与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不处字﹝2023﹞5号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从磐石市河南街杨伟精品水果店购进了涉案批次产品帝王蕉39公斤用于超市销售,购进价格为每公斤8.46元,至案发时止,该批次帝王蕉全部销售完毕,都销售给周边老百姓。销售价格为每公斤9.96元,货值金额388.44元,获利58.5元。当事人能提供涉案批次帝王蕉的进货单、检验报告,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等手续。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企业应尽的义务,经营不合格农产品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眀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鉴于涉案农产品已销售完毕,没收农产品数量为零。
-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