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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天天乐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国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227MA5M4HL755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巴马县甲篆乡坡月村百么屯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巴市监处罚〔2024〕184号
2024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有“牛栏山”11瓶(其中生产日期20220426产品6瓶、生产日期20230926产品5瓶),经现场初步鉴定,上述产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桂河巴市监强制〔2024〕62号),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产品后,我局委托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 2024年10月21日,我局收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编号:20240927021)证明上述产品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黄国卫《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黄国卫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利月连有权代表黄国卫接受相关询问、调查的资格; 3、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商标注册证》1份,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书》1份,廖永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编号:20240927021),证明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的廖永峰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入卷确认表》6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河巴市监强制[2024]6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对当事人委托人利月连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事实。
1、没收涉案“牛栏山”11瓶; 2、没收违法所得108.4元; 3、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1000.00元
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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