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省盛立本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基灵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9MAAL2XC79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岑松镇工业园区第一期标准厂房第3栋1-2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东南税一稽罚﹝2024﹞5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1.取得虚开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计1271份,金额共计108,395,108.55元,开具的货物名称为茶叶、青钱柳、菊花、白芨、防风、茉莉花、重楼、蜘蛛香、何首乌等中草药材,开具的销售方为剑河县黔剑钩藤开发有限公司、李代生、多彩苗宝剑河苗药有限公司、剑河县南寨乡柳寨村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剑河县满山绿茶叶种植场、张帮德、剑河县诚德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严荔、多彩苗宝贵州苗药有限公司、多彩苗宝苗药开发有限公司、张进林、潘年发、杨宇四、王中兰等7户纳税人及7个自然人。经查,你公司并未与上述合作社、公司及个人发生购进中草药材的业务,而是以承诺给其好处费的方式,让其为自己开具发票,或者掌握其税控盘、个人身份证信息,自行开具发票,用于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同时,在资金流方面,你公司先付款给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造成支付购货款的假象,实际上在当天或短期内让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人员)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或者掌握其个人银行账户自行转账、取现,将资金转向外省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你公司以上述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作为记账凭据,以其中1257份,金额107,339,216.60 元的发票为扣税凭证,按10%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0,733,921.66元,重复申报金额235,450元按9%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1,190.50元,并自行申报转出进项税额324,229.23元,共计抵扣进项税额10,430,882.93元,分月抵扣情况如下:2021年6月129,358.40元、7月39,060.40元、8月727,812.50元、9月848,130.58元、10月589,669.80元、11月673,130元、12月901,382.40元,2022年1月849,660.50元、2月743,876元、3月802,355.50元、4月755,726.元、5月805,556.50元、6月1,144,510.50元、7月733,924.35元、8月686,729.50元。 你公司虚开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经调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你公司少缴增值税10,430,882.93元,分月情况如下:2021年7月168,418.80元、8月727,812.50元、9月848,130.58元、10月589,669.80元、11月673,130元、12月901,382.40元,2022年1月849,660.50元、2月743,876元、3月802,355.50元、4月755,726.元、5月805,556.50元、6月1,144,510.50元、7月733,924.35元、8月686,729.50元。 你公司上述少缴的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城市维护建税适用税率5%,其中2022年1月至4月享受小微企业减征50%的优惠,经计算,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税442,753.72元,分月如下:2021年7月8,420.94元、8月36,390.63 元、9月42,406.53 元、10月29,483.49元、11月33,656.50元、12月45,069.12元,2022年1月21,241.51元、2月18,596.90元、3月20,058.89元、4月18,893.15元、5月40,277.83元、6月57,225.53元、7月36,696.22 元、8月34,336.48元. 2.违规享受“六税两费”优惠,造成少缴增值税附加税。 由于虚开发票不得作为扣除凭证导致你公司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2021年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第一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你公司2022年5月至次年6月30日不得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2022年5月、2022年6月、2022年7月、2022年8月、2023年3月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税,按小微企业享受了减征50%的优惠。因此造成少缴城市
处罚金额16360047.95元
16360047.95元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6-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