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杜皮乡自来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童市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MA48L5A2X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团风县杜皮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5〕119号
当事人自2018年6月19日开始在团风县杜皮乡从事自来水供应。当事人在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未执行团风县物价局(团价字〔2008〕75号)《关于杜皮乡自来水厂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中“自来水供水价格由现行1.50元/吨调整为2.00元/吨;以上价格从2008年12月1日抄见水量执行”的规定,按2.5元/每吨价格向用水户收取自来水共97509吨,实收自来水水费243772.50元,多收自来水水费48754.5元。
2025年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2025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退款情况进行核查,截止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没有退还多收价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754.50元;
2、罚款1000元。
罚没款合计:49754.50元。
1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9-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