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奕械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清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32MABYCXP53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五福路103号[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安市监处罚〔2025〕170号
2025年5月14日,根据群众反映,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宝山乡黄塘村当事人的施工现场,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操作使用1台场内机动车辆(叉车),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叉车(产品识别代码:24021202)未进行定期检验(首次检验),且当事人作为叉车作业人员不能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5月29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进行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提取相关书证。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在赣州市兴国县办理有《营业执照》,是上述叉车的使用单位。当事人于2025年1月购入该车,该车铭牌标注信息有:山东三宇神工机械有限公司,制造年月未标注,产品名称:轮胎式装载机,型号:T35B叉车,卸载高度:3.5m,产品识别代码为:24021202,当事人购进该车后用于万安县宝山乡黄塘村其家旁边的售砖地点装卸砖块,该车是由司机直接操控驾驶,且含有门架和货叉,卸载高度为3.5m,是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综上,当事人该车仅用于在特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车结构及用途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1.2.2机动工业车辆关于叉车的定义,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的机动工业车辆(叉车),结合特种设备目录5110,可以认定当事人使用的车辆为叉车且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购入该台特种设备(叉车)后,未经定期检验(首次检验)使用在万安县宝山乡黄塘村售砖地点,直至案发。2025年5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1份,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万安县宝山乡黄塘村当事人处对其整改情况开展复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叉车已封存停用,当事人未在操作叉车且已经把叉车前轮卸除。
处以30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30000.00元
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