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田瑜农家小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益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EC8F34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黄潭镇花台村五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6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0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在天门市黄潭镇花台村五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的冷藏柜内存放的一袋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华辉?带鱼段”超过保质期。“华辉 带鱼段,产品类别:速冻生制品 食用农产品,产品标准代号:GB 2733,生产者:瑞安市华忠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1/20,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称上述食品为2024年12月其朋友从广东带来并赠送,数量2袋。截止2026年4月14日,已使用一袋,剩余一袋未用。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记录。无付款转账记录,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华辉?带鱼段”1袋。2.罚款50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华辉?带鱼段”1袋;
3.罚款500元。
5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