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市昌邑区旺角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锦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2MA17UJ9J3T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昌邑区兴华街纸宅35号楼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5〕0203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4日从吉林市船营区王振连元葱批发部购进不合格批次姜一件共9kg,进货价格为90元/件,以13.96元/kg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测,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5年4月14日从吉林市船营区东顺兴蔬菜批发行购进不合格批次麻椒10kg,进货价格为5元/kg,以9.18元/kg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5年4月14日从云南弘瑞果蔬种植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批次杨梅12盒,进货价格为13.3元/盒,以24元/盒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测,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上述批次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产地证明,提供了进货单据及进销货记录。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上述批次涉案食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截止案发时止,上述批次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505.44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因当事人经营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办案机构于2025年5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杨梅、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麻椒、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2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4〕0207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6日从吉林市船营区王振连元葱批发部购进不合格批次姜两件共36斤,进货价格为120元/件,以7.8元/斤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测,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上述批次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产地证明,提供了进货单据及进销货记录。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该批次涉案食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截止案发时止,该批次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280.8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因当事人经营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我局于2024年7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鲜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4
3
吉市市监食案来【2024】0204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1日分别从吉林市船营区王振连元葱批发部购进不合格批次姜一件共9kg,进货价格为90元/件,以10.56元/kg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测,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从辽宁佳农卓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批次香蕉6件共96kg,进货价格为90元/件,以5.96元/kg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测,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从吉林市船营区李君亭蔬菜批发部购进不合格批次豇豆10kg,进货价格为14元/kg,以17.96元/kg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测,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上述三批次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产地证明,提供了进货单据及进销货记录。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三批次涉案食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截止案发时止,以上三批次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827.6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因当事人经营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香蕉、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豇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