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效信立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张林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F3G7D9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二期9栋11层04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1
(2024)鄂0192民初8602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王**
湖北效信立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06-29
(2024)鄂0192民初8602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王**
湖北效信立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3-10-08
(2023)鄂0192民初1155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武**
湖北效信立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3-09-05
(2023)鄂0192民初10829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李*
湖北效信立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效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效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2
2023-07-24
(2023)鄂0192民初8625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王**、湖北效信立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税二稽罚﹝2023﹞28号
经调查,你公司主要进行教育咨询和招生辅助服务,2021年11月7日收取学费4500.00元一直未开发票,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同时发现企业2021年10月-2022年12月存在收取的教育咨询或招生辅助费有部分未申报纳税。1、增值税查补情况(1)2021年:企业2021年成立以来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季申报。2021年10-12月收取90名学员的教育咨询或教育辅助费共计527941.00元(含税金额)未申报纳税,另外企业2021年10-12月申报未达起征点销售额176449.5元,2021年10-12月销售额共计527941/1.01+176449.5=522713.86+176449.5=699163.36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的规定,2021年10-12月应补缴增值税699163.36*0.01=6991.63元。(2)2022年:企业2022年1-3月招收的115名学员中,应收学费472250.00元(含税金额)。企业2022年1-3月按开票金额73029.71元(不含税)进行纳税申报,申报缴纳增值税99.01元,退还学费45501.08元,对学员开票已申报9000元(含税金额),尚有472250.00-45501.08-9000=417748.92元(含税)未纳税申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的规定,2022年第一季度应补缴增值税(417748.92/1.01+73029.71)*0.01=486642.5*0.01=4866.43元。(3)企业2022年4-12月招收的152名学员中,应收学费830218.00元,已开票申报50580.00元,退还学费115983.78元,尚有830218.00-50580.00-115983.78=663654.22元(含税)未纳税申报。由于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附加税费查补情况(1)城市维护建设税:2021第四季度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6991.63*0.07*50%=244.71元;2022年第一季度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4866.43*0.07*50%=170.33元。(2)教育费附加:2021第四季度年拟查补教育费附加6991.63*0.03*50%=104.87元;2022年第一季度拟查补教育费附加4866.43*0.03*50%=73.00元。(3)地方教育费附加:2021年四季度拟查补地方教育费附加6991.63*0
对企业查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595.71元。
9595.71元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05-30
2
武税二稽罚﹝2023﹞24号
经调查,你公司主要进行教育咨询和招生辅助服务,2021年11月7日收取学费4500.00元一直未开发票,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同时发现企业2021年10月-2022年12月存在收取的教育咨询或招生辅助费有部分未申报纳税。1、增值税查补情况(1)2021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2021年10-12月应补缴增值税6991.63元。(2)2022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2022年第一季度应补缴增值税4866.43元。(3)企业2022年4-12月招收的152名学员中,应收学费830218.00元,已开票申报50580.00元,退还学费115983.78元,尚有663654.22元(含税)未纳税申报。2、增值税附加税费查补情况(1)城市维护建设税:2021第四季度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244.71元;2022年第一季度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70.33元。(2)教育费附加:2021第四季度年拟查补教育费附加104.87元;2022年第一季度拟查补教育费附加73.00元。(3)地方教育费附加:2021年四季度拟查补地方教育费附加69.92元;2022年一季度拟查补教育费附加48.66元。3、所得税查补情况(1)2021年:经调整后,共计调增所得额532748.64元。该企业2021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56017.92元,以前年度亏损0元,故本次调增的所得额532748.64元应弥补当年亏损256017.92元,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76730.7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应补企业所得税6918.27元。(2)2022年:本次检查2022年企业所得税因未到汇算清缴期限由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自行申报。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共计少缴税费14329.40元,其中增值税6991.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4.71元、教育费附加104.87元、地方教育附加69.92元、企业所得税6918.27元。公司2022年共计少缴税费5158.42元,其中增值税4866.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0.33元、教育费附加73.00元、地方教育附加48.66元。
对企业查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595.71元。
9595.71元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23-05-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12-1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