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德津瑞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晓多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4552625965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八道街7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外市监处罚〔2025〕159号
经查,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7日到哈尔滨德津瑞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公示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执业药师未在岗。经查询电脑销售系统,当事人在执业药师未在岗的时间内销售处方药速效救心丸,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哈外市监东原责改〔2025〕03号)并要求其立即予以改正。202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改正,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于当日10时46分销售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片1盒。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章 裁量情形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罚款5000元。
5000.00元
-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