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余华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小波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4MA399EK48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明路1888号工业地产九栋B西面二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3
(2022)赣05民初10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张**,张*
新余市冠林实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稽价处罚﹝2023﹞7号
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擅自加价收取企业电费,致使电费价格高出政府电费定价标准来收取了终端用户(企业)电费。当事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电价共收取工业地产一期转供电用户(企业)电费共计25572431.5元,收企业电费均价0.750808元/度,同时期上缴新余高新区东升贸易有限公司电费共计25175691.14元,支付电费均价0.723932元/度,每度电加价0.026876元,收支电费盈利396740.36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当事人按缴纳电费的5%返利给企业,以抵充房租费的形式退款274347.46元,当事人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共计多收企业电费122392.90元。截止2023年6月10日,当事人退还多收电费61072.9元,剩余61320元未退还。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国办函 [2020]129号)的规定,构成了加价收取企业电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61196.45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