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普洱地运把边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代彪注册资本:3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1MA6KC3TW6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磨黑镇把边村农机管理站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应急罚﹝2026﹞0002号
经查明,普洱地运把边加油站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加油员未穿防静电工作服(裤子)、防静电工作鞋进行加油作业;2.加油员在摩托车驾驶员未离开座位的情况下进行加油作业;3.加油员在未采取防静电聚集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散装汽油加注的违规行为。
2026年1月7日,宁洱县应急管理局对普洱地运把边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加油员未穿防静电工作服(裤子)、防静电工作鞋进行加油作业;2.加油员在摩托车驾驶员未离开座位的情况下进行加油作业;2.加油员在未采取防静电聚集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散装汽油加注等违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第6.1.2条、第6.2.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2015 年修正)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01-29
2
普税稽罚﹝2025﹞21号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对你加油站偷税少缴的税款141,876.67元(其中:增值税135,120.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756.02元)处50%的罚款共70,938.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偷税违法行为。 以上应缴款项70,938.41元,限你加油站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0938.41元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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