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北海顺港石油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爱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5002828925446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沙脚路(沙脚居委会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城综执驿罚﹝2025﹞26号
2025 年 2 月 10 日,北海市海城区西塘社区坤城小苑3栋1-201 发生一起疑似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该事故中供气企业为北海顺港石油气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落实安检责任、在不符合安全条件场所仍然继续供气。
经查,2025 年 2 月 10日北海市海城区西塘社区坤城小苑3栋1-201 发生一起疑似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北海顺港石油气有限公司为该事故的供气企业。北海顺港石油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9日安检时流于形式,发现该用户存在的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热水器安装于卫生间内)未及时消除隐患,截至2024年2月10日事故发生时,期间仍继续供气给该用户。
15000.00元
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12
2
北综执驿马罚﹝2024﹞27号
2024年1月25日发生在北海市海城区驿马街道湖海路社区铜鼓岭5巷28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现场使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公司为北海顺港石油气有限公司,该瓶气末次充装日期为2023年12月20日。
2024年1月25日,北海市海城区驿马街道湖海路社区铜鼓岭5巷28号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北海市海城区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调查报告显示,“供气企业为顺港公司,桂燃安管系统中无此户相关信息,企业未对该用气户进行上门安检,用户存在一氧化碳中毒隐患仍然继续供气”。经查,2024年1月25日,北海市海城区驿马街道湖海路社区铜鼓岭5巷28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现场发现的瓶装燃气钢瓶使用登记代码为ER05002569,为顺港公司2023年12月20日充装,由顺港公司下设铜鼓岭八巷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送出。经查,顺港公司2023年3月18日对铜鼓岭5巷28号用户进行入户安检,安检人员为梁尤财,安检流于形式,未发现燃气用户燃气热水器安装于卫生间内的安全隐患,截至2024年1月25日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隐患,此期间仍继续供气给该用户。
30000.00元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28
3
北综执专三罚﹝2023﹞7号
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海顺港石油气有限公司供气餐饮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其供气的餐饮企业存在使用不合格软管、煤气罐存储超量等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日已向北海顺港石油气有限公司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附《2023年安全检查闭环整改登记表-北海顺港石油气公司》,要求其于2023年6月6日前完成整改。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存在问题的餐饮企业进行复查,发现北海顺港石油气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整改。2023年6月16日,北海顺港石油气有限公司向我局专业执法三大队提交整改台账,整改率约为百分之五十。7月3日,该公司收到《北海市管道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文件》(北管燃安委【2023】8号),要求7月20日前要完成整改。7月25日,该公司再次提交整改台账,经执法人员抽检复查,已基本完成整改。执法人员在7月26日的抽检复查中发现湖南路桂柳鑫味螺蛳粉、湖南路冯家四牛腩粉等餐饮企业仍然存在使用可调节式减压阀的问题,上述使用可调节式减压阀的问题不记载在闭环整改表中,执法人员认为,《2023年燃气安全检查闭环整改登记表-北海顺港石油气公司》未记录的问题也属于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作为供气企业,北海顺港石油气有限公司应落实主体责任,对用户负责。7月28日,该公司向我大队提交《关于燃气安全检查闭环整改的情况说明》,表示下一将安排工作人员对使用可调节式减压阀的问题进行整改。北海顺港石油气有限公司站长郑志光已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材料中承认上述调查事实。
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供气的餐饮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餐饮企业存在使用不合格软管、煤气罐存储超量等问题,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存在问题的餐饮企业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要求整改。你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3年7月25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3年7月25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2023年7月25日、7月28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2份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3年9月22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三告〔2023〕7号),你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声明书》,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5000.00元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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