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埠河雷砖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启军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E37CHUX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埠河镇杨潭村八组(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23号
经查,2024年底,当事人从公安县华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黄某(电话:13972326258)处购进上述“世纪红”牌盛世辉煌组合烟花10箱,进货单价68元/箱,购货金额680元。其产品包装标注有“单筒药量:10g,77发”,生产日期“2024-10-07”、生产单位:浏阳世纪红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尔后,当事人将上述涉案产品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截至抽样检测之日,以100元/箱的价格销售了4箱,销售金额400元,获利128元。仓库剩余6箱,其中1箱作为样品抽检(免费提供),1箱作为备份样品封存,因担心涉案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在抽检后立即联系供货商公安县华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将仓库内剩余的5箱涉案产品(含1箱封存备份样品)全部作返厂处理。
依据GB19593-2015、GB24426-2015、GB10631-2013标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世纪红”牌盛世辉煌组合烟花产品与包装(含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经检验:筒体之间有隔板,不符合上述标准规定,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之行为。
本案中,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2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19之从轻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8元,共计1628元,上缴国库。
15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