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县张海福中西医内科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海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3MA75492978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海大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晏市监罚202414号
2024年3月26日,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巡查中依法对海晏县张海福中西医内科诊所开展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诊所存在涉嫌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为查明事实于2024年3月27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张海福于是2010年2月份开始经营的张海福中西医内科诊所,我执法人员在店内查获的混放药品于2024年1月左右购进,西药是从富康连锁批发公司购进的,中药是安徽亳州购进的,都是从有资质的主体购进的,索要了进货发票,由于诊所面积太小,没有顾上,就将购进的药品堆放在临时库房里了,房间内同时堆放有生活物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二、《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机关按明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三、《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事实。四、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混放药品的事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
-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2
海晏市监罚字〔2024〕14号
其他药品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的规定,构成 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 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警告。
100000.00元
海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