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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宁宁州智屏大口茶饮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智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4MACF73PY60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甸尾社区居民委员会松山路公路分局临街门面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华处罚〔2025〕146号
16个注册商标中,第52227267号“麒麟大口”第30类注册商标,注册日期2021年08月21日 ,在当事人使用“麒麟大口茶”、“DAKOUTEA”、“DAKOTEA”商标之前,其余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日期在2023年05月28日及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规定。当事人涉嫌侵犯第52227267号“麒麟大口”第30类注册商标,其余注册商标不作侵权认定。当事人自2023年04月11日开店以来一直使用“麒麟大口茶”作为店铺门头招牌、经营场所装饰、杯套、网店名称一部分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当事人提供的商品茶饮料与注册商标(第52227267号)核定使用的商品茶饮料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麒麟大口茶”中文商标由他人注册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麒麟大口”及直接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判定为近似商标。 当事人使用商标“麒麟大口茶”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侵权“麒麟大口”茶杯套5055个(详见没收财物清单)。 2、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陆拾伍元伍角(¥7865.5元),上缴国库。
7865.50元
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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