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庆市龙凤区东福记食品加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启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3MA19QWH12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光明大街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4〕10166号
1、大庆市龙凤区东福记食品加工店生产经营的“东福记手工制作馓子”标签上未标注产品名称未能反映真实属性,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600 元。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6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
2024-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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