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麻城市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昕注册资本:1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1777562336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麻城经济开发区金桥大道桂花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7-30
(2019)鄂1181民初2390号
股权转让纠纷
麻城市黄金桥液化气有限公司
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27
2021-08-04
(2021)豫1524民初173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何**、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6402.12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17
2020-08-03
(2020)鄂1181行审295号
行政处罚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麻城市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20-12-10
2020-10-29
(2020)鄂1181执1181号之一
能源行政管理(能源管理)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麻城市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1-02
2019-12-17
(2019)鄂1102财保46号之一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麻城市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5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1-27
2019-10-29
(2019)鄂1102财保46号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麻城市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5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8-29
2019-05-27
(2019)鄂1181财保41号
股权转让纠纷
麻城市黄金桥液化气有限公司、信阳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7
2015-04-03
2015-04-03
(2015)商民初字第1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吴**与被告汪**、麻城市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58262.14元
民事案件
8
2012-07-05
2012-07-05
(2011)光民初字第428号
原告郑**诉被告张**、第三人麻城市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合伙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846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5﹞249号
经查,2021年3月25日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能源局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改价管【2021】88号)文件规定:“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四)计量装置及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安装的计量装置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计量装置因用户自身原因或其他责任人造成的损坏及责任事故的除外。自2021年3月1日起,以上不合理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当事人在营业大厅对天然气计量器具收费进行价格公示:G1.6或G2.5普通表更换价格200元/台(或块),G1.6或G2.5IC卡表更换价格320元/台,G2.5智能远传表更换价格540元/台。燃气用户更换计量表具,当事人统一更换为G2.5智能远传表,实际按照380元/台或450元/台进行收费。当事人提供的《截止至2025年4月25日换表统计表》显示:2023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期间,更换天然气计量表具共308台,当事人免费更换有170台,向用户收费共计138台。上述期间内,当事人收取天然气计量表具费金额共计53510元。2025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麻城市监限提〔2025〕价13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2021年3月25至2025年4月23日期间当事人更换天然气计量表具的用户名单及用户缴费票据,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提交了部分相关资料,2021年3月25日至2023年2月1日更换计量器具的用户名单及缴费票据,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供。2025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麻城市监限提〔2025〕价17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更换天然气计量表具的用户名单及用户缴费票据,用户自愿更换表具和因用户自身原因换表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提供了部分材料证明更换表具收费是由于用户自身原因主动申请。2025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麻市监责改〔2025〕价22号,责令当事人严禁向用户收取天然气计量器具费用(用户自身原因或其他责任人造成损坏及责任事故的除外)。2025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麻城市监询通〔2025〕价1号,再次要求当事人提供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更换天然气计量表具的用户名单及用户缴费票据等材料,并于2025年6月12日到我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仍未提供上述材料,也未配合接受调查和询问。2025年6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编号为麻城市监当罚〔2025〕3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本局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麻城市监询通〔2025〕价2号,再次要求当事人提供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更换天然气计量表具的用户名单及用户缴费票据等材料,并于2025年6月18日10点00分到本局接受调查询问。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情况说明称:由于更换天然气计量表具档案资料不齐全等多种原因无法提供2021年至2022年期间更换计量器具数据。2025年7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麻城市监限提〔2025〕价23号,要求当事人提供2021年3月25至2025年4月23日对天然气计量器具收费银行流水记录,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供。2025年8月4日,当事人提供2025年1月至6月换表缴费统计表及2025年1月至8月4日期间收费投诉信息汇总表,根据统计2025年1月起截止至8月4日当事人因表具收费被投诉共计45起。经查明,2023年2月1日至2025年8月4日期间,当事人无法证明是由用户自身原因换表和由于天然气表具2G网络信号中断更换的计量表具共计173台,其中按照380元/台标准收费的有163台,共计收费金额61940元,按照450元/台收费有10台,共计收费金额4500元,合计收费金额66440元。本局于2025年8月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麻城市监退字〔2025〕7号),责令当事人限期将多收的价款66440元退还给原缴费者。截至本局调查终止,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拒绝退还多收价款。因当事人未提供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更换天然气计量表具的用户名单及用户缴费票据,多收价款无法确定,违法所得也无法确定。仅能计算2023年2月1日至2025年8月4日期间,当事人多收价款66440元,所确定其转嫁自身义务收取计量装置费用的部分违法所得为66440元。
当事人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6440元;2.罚款180000元;合计罚没款246440元。
18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2
麻城市监处罚﹝2024﹞400号
《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规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的,市(州)制定本级政府所在地、跨县(市)和其直属单位价格,其他价格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制定。经调查,麻城市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7日,现有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47452户。该公司自经营管道燃气以来,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35元/立方米;按季度设置阶梯气量:每季度不超过120立方米收费3.35元/立方米,超过120立方米后超出部分收费4.5元/立方米。2024年1月2日起,在未经定价部门制定天然气销售价格情况下,该公司擅自调整价格,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3.5元/立方米;按季度设置阶梯气量:每季度不超过120立方米收费3.5元/立方米,超过120立方米后超出部分收费4.5元/立方米。截至2024年4月1日,共销售天然气1828130立方米。依据湖北省物价局鄂价环资【2014】136号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未明码标价及阶梯气价按季度结算的违法行为,截至调查终结止,当事人完成整改,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第一档,420方(含),3.5元/立方米;第二档420方以上,4.5元/立方米。当事人经营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因历史遗留原因,定价部门一直未制定销售价格,其擅自制定天然气销售价格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涉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商品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第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50000元。
15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3
3
370783202302125
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决定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寿光市交通运输局
2023-11-27
4
麻城市监处罚﹝2023﹞102号
2022年5月至8月,当事人向天然气用户收取了整改工程费,违反了国办函〔20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中“供气环节收费: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的规定,共计138户,总金额67000元。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机关于2023年3月3日直接送达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麻城市监退字〔2023〕0002号),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收费行为,退还多收价款67000元至原缴费者,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多收价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反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7000元,2、处以罚款134000元。
134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