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鲜品水果蔬菜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洪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2MA1BP7354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兴隆镇1委2组15栋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友市监处罚〔2025〕47号
经我局调查,共认定以下事实:
1、现场发现的辈儿香天津加蛋比萨卷是经营者兑店时前任店主剩余的,现场共3袋,销售价格为2.5元/袋,剩余3袋,货值金额为7.5元,经营者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资质;
2、现场发现的徐福记卷心酥,经营者表示是路过送货的送来的,记不清楚进货时间,不知道供货商信息,共购进两袋,购进金额为7元,销售价格为4元/袋,剩余1袋,货值金额为4元,经营者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资质;
3、现场发现的闫吉鲜玉米面条是经营者从双鸭山一个叫方莹的商店购进,无法提供供货商具体名称,2025年4月18日购进,共购进5袋,购进金额为20元,销售价格为5元/袋,剩余3袋,其中1袋未过期,过期货值金额为10元,经营者提供了进货票据,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
4、现场发现的康师傅大食桶香辣牛肉面是经营者从友谊姐妹商店购进,经营者表述2025年4月28日购进,共购进2箱,每箱12桶,购进金额为110元,销售价格为5元/桶,剩余4桶,过期货值金额为20元,经营者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所提供进货票据没有日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货值总金额为41.5元,经营者的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且未保存相关凭证。
1.警告;2.没收过期食品;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
2025-07-07
2
友谊市监罚[2024]35号
经调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货凭证,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间(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23日)购进食用农产品6批次,直至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商品采购台账上无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和食品经营资质;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友市监当罚〔2024〕12002号)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和时限;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5、2024年4月16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第一次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6、2024年4月25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第二次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7、进货票据照片复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间食用农产品的购进情况;
8、当事人食用农产品进货方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食用农产品进货方的经营主体资质;
9、2024年4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提供食用农产品进货票据但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10、2024年4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商品采购台账上无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