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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束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阮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4MACNTCDL5H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永光路8号101房201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5
(2025)粤0306民初70080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
2025-12-03
(2025)沪73民初430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上海极方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美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水丽缘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纪培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臻研(广州)生物研究有限公司,广州束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4〕718号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劳丽诗润颜亮泽粉底液02自然色”,该产品包装盒的信息为“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英彩姿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30259”,并不是实际生产者广州束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化妆品,我局已对上述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原料予以扣押。2024年6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受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相关产品的生产指令单及加工合同,根据上述资料及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涉嫌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共生产5518瓶(其中完成塑封423瓶,未完成塑封5095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加工合同,我局认定涉案产品货值为1元/瓶,合计5518元。因涉案产品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因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化妆品未流入市场,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及时整改。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综合考量,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已完成塑封“劳丽诗润颜亮泽粉底液02自然色”423瓶、未完成塑封“劳丽诗润颜亮泽粉底液02自然色”5095瓶、瓶盖内外衬1箱、空瓶5箱、外包装纸盒3箱; 2、处以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