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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橙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游斌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6MA35PB1K33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86号江西跨境电商产业基地1号楼3层30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广处罚﹝2023﹞30067号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结合本案自由裁量事项,我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七)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结合本案自由裁量事项,我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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