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贵斌电动车门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贵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4MA704PGW3K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张家畔镇街道东大街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处罚〔2026〕251号
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靖边县贵斌电动车门市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常营业中。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售卖的电动车未设置价签、价格公示牌。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对售卖的电动车的价格进行明码标价;2026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2026年4月17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该违规行为依旧存在,其售卖的电动车仍未设置价签、价格公示牌,当事人未完成整改。经调查,当事人对店里售卖的电动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落实明码标价,当事人未落实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4.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的事实;
6.询问笔录2份 ,证明当事人未落实明码标价的具体情况;
7.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不存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及从重处罚情节,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除本规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结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二章《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一般处罚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