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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常元炸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常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3MA1F50MN8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盛世嘉园1号楼北侧1层东23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5〕51号
青冈县常元炸鸡店于2025年08月末开业经营至今,我市场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2日对该店执法检查,当事人由于装修,刚开业经营至今约三个月,三人经营,发现该店在经营中对所经营的炸鸡等六种制售类食品未标注价格进行公示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青市监责,改〔2025〕1012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开业 时间短,生意不好,查获时没有违法所得;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同日报经我市场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于亚红进行询问,至2025年10月31日,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中未明码标价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认可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经营资质。以上证据依法取得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我局于2025年11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市监告字 〔2025〕第78号),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500.00元
-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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