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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金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晓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688537905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兰经济开发区富山一路519号2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94号
南昌金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兰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一路519号2栋,法定代表人:熊晓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37905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6012100107,许可类别:特殊膳食食品,方便食品,糖果制品,饮料,许可证有效期至2030年5月22日。 金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0日,生产厂区面积约5000平方米,配备调粉机等必备生产设备,内设原料、包材、成品等仓库9个,无外设仓库。主营产品为方便食品,满负荷年产能约120万桶;以委托生产为核心运营模式,主要原料供应商5家,合作委托方共26家。现有员工23人,设有自有实验室,可正常开展出厂检验。2024-2025年,公司总销售额为2110万元。 (一)当事人生产标签与食品安全标准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朗臣公司2025年共委托金日公司分别生产未标示驼奶含量的朗臣优佳?驼奶高钙中老年营养粉3800桶、未标示猴头菇山药含量的朗臣优佳?猴头菇山药中老年营养粉5488桶,销售单价分别为8.55元/桶、7.15元/桶,货值金额71672.58元。由于金日公司搬迁新址遗失大量生产记录,2024年委托生产上述产品情况无法查证。经核查原料采购及生产记录。 千手公司2025年委托金日公司共生产未标示驼奶含量的“宝有力?高钙骆驼奶蛋白粉”17799桶,未标示羊奶含量的“宝有力?益生菌羊奶蛋白粉”8037桶,合计25836桶,销售单价均为10.5元/桶,货值金额共计271278元。 贝乐利公司委托金日公司生产的2025年10月2日批次唛琪?益生菌高钙中老年营养粉、唛琪?小米燕麦中老年营养粉,经抽检,唛琪?益生菌高钙中老年营养粉“钠”实测值为36.5,唛琪?小米燕麦中老年营养粉实测值为39,上述两个产品“钠”实测值均大于标签标示值26*120%=31.2。不符合《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关于钠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唛琪?益生菌高钙中老年营养粉”504桶、“唛琪?小米燕麦中老年营养粉240桶,销售单价均为8.9125元/桶,货值金额共计6630.9元。 当事人以上生产标签与食品安全标准不符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349581.48元,违法所得根据2026年3月20日即将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五条之规定。由于当事人的水电费、人工工资、场地租金无法将涉案产品成本从总运营成本中剥离,故利润率按(货值金额-原料成本-包材成本)/货值金额计算。办案人员通过对当事人上述涉案批次食品生产投料记录、原材料采购记录、包材采购记录等证据逐一核算,经计算:1、朗臣公司委托生产的“朗臣优佳?驼奶高钙中老年营养粉”利润率为40.00%,货值金额32474.33元,违法所得12989.73元;2、朗臣公司委托生产的“朗臣优佳?猴头菇山药中老年营养粉”利润率为27.50%,货值金额39198.25元,违法所得10779.52元;3、千手公司委托生产的“宝有力?高钙骆驼奶蛋白粉”利润率为25.3%,货值金额186889.5元,违法所得47283.04元;4、千手公司委托生产“宝有力?益生菌羊奶蛋白粉”利润率为32.1%,货值金额84388.5元,违法所得27088.71元;5、贝乐利公司委托生产的“唛琪?益生菌高钙中老年营养粉”利润率为27.9%,货值金额4491.9元,违法所得1253.24元;6、贝乐利公司委托生产的“唛琪?小米燕麦中老年营养粉”利润率为26.80%,货值金额2139元,违法所得573.25元;当事人以上违法所得共计99967.49元。 以上涉嫌违法产品的标签均由委托公司设计,当事人食品安全员袁永弟对产品标签进行初审,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对熊晓军对标签进行终审,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熊晓军2025年在金日公司取得收入(统计时间为2025年1月-11月)为81000元,当事人食品安全员袁永弟2025年在金日公司取得收入为76250元。 (二)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自2025年5月搬迁至新厂房之后,大量应当保存的原始生产记录、留样记录未能保存,部分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存在代签名情况。 当事人在新厂房投产之后,多批次生产记录、留样记录未有效留存,现场检查时均未能提供。
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9967.49元; 3.并处货值金额9.5倍罚款3321024.06元。 我局拟责令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员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熊晓军处2025年从当事人取得全年收入8倍罚款648000元; 2.对当事人食品安全员袁永弟处2025年从当事人取得全年收入8倍罚款610000元。
4579024.06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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