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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新志合食品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裴倩注册资本:5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EU1WJ2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东方大道徐家桥667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68号
2026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仓库内贮存的百事可乐直接摆放于地面,未见隔离板,当事人上述食品贮存时未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对当事人制发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1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 ? 2026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该商行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内贮存的百事可乐、娃哈哈、佳得乐等食品仍直接摆放于地面紧靠墙壁存放,未见隔离板、隔墙板设施,当事人上述食品贮存时未与地面、墙壁保持适当距离。对当事人制发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10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与警告处罚。 2026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仓库内贮存的营养快线、娃哈哈矿泉水、魔力电解质X能量等食品直接摆放在地面紧靠墙壁存放,未见隔离板、墙板设施,当事人上述食品贮存时仍然未与地面、墙壁保持适当距离。 2026年4月15日经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2026年2月份购进了两批食品,数量较多,前期购进的食品未销售完,隔离板、隔墙板数量有限,已经全部使用完毕,导致当事人在2月份购进的食品贮存时未在第一时间使用隔离板、隔墙板设施。整改期间商行因人员少,仓库面积较大,人手不够,也未在第一时间购买相关隔离板、隔墙板设施,导致一直未对仓库内贮存的食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贮存。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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